第十二章 法(1/1)
作者:北去南候
    六月七日。

    这天,是全华夏人们骚动的一天,因为也是迎来一年一度的日子:高考。

    很多年来,高考都被看作是一个人生的分水岭,无数莘莘学子日夜苦读,渴望通过高考改变自己人生的轨迹。

    这几天,孙正也接受了杀人的事实,坐在押送车上看着来往的车辆,匆匆的行人,盛开的花朵,扇动着的柳枝。世界的美好依旧,可是他已不再是那个少年,而是去法庭接受审理的:嫌疑犯。

    孙正低头看着自己手腕上的手铐,原来这玩意儿是如此的沉重,车内,三名武装特警,六只眼睛齐刷刷的看着他一举一动,好像在表明:谁要是胆敢以身试法,我就将对肇事者开枪。

    上午九时,孙正在特警的押送下,来到py市中级人民法院,走在廊内,也只有‘哗啦哗啦’的脚链声与呼吸声。

    ‘咣’特警推开尽头的大门,孙正未抬头,就感觉身上很不舒服,他知道,这是所有人的目光,也包括自己的母亲,家人。

    ‘啪啪’审判长敲击着手中的木槌,严肃道。

    “开庭!”

    “审判长,我是委托人孙正的律师张清,在开庭之前,我想先问一下我委托人几个问题”清朗的女声透露出敏锐,也表示了她在这一行行事多年。

    “准”审判长的声音似乎就没有感情色彩。

    “孙正,从资料以及录像上来看,你是否与受害人之间有过过节?”

    “是,有的”孙正平静的说道。

    “具体点,起因是什么?”

    “刚开始也是因为同学关系,他们先打了我,也出于自卫也打了他们,后来他们多次找我麻烦”

    “也就是说,在出事之前你是受害人?”张清思维敏锐,善于纷繁复杂的情节中发现问题。

    “是的”

    “为什么不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如果报警有用,我又为何会待在这里,把他们抓起来拘留几天,倒霉的不还是我自己”孙正轻笑一声,讥讽道。

    “这根细长凶器,为什么会藏在身上?”张清见孙正有些不配合,蹙眉一皱,岔开话题,拿起一密封袋。

    “自卫”孙正淡淡道。

    “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了,从各方面资料综合显示,受害人曾多次威迫我当事人,勒索过钱财,其先触动我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所属犯罪在先,而我当事人反应过激,也是出于自卫”张清对待每一位客户每一个案件都十分认真,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作风,受到同行的肯定及赞许。

    “审判长,我有话发言,我是受害人的委托律师,吕英杰”侧旁一身笔挺西装的青年,推着金丝眼镜起身说道。

    “准”

    “咳咳,按照张律师刚刚所陈诉的事件,那我委托人是不是就是罪有应得?”

    “各位,你们再看看我身边坐着的这位六旬老母,她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丧子之痛何人理解?就算是对孙正有过欺压,迫害,可罪不至死,刑法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孙正完全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可是呢?他却选择这种极端方式,这样,对么?”吕英杰嗓音宏亮,震的整个大厅的空气都有丝颤抖。

    一席话说完,坐在他身边的老人一下子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嚎嚎大哭起来,一时间法庭窃窃私语,充满着议论之声。

    孙母在对旁的椅子上,焦虑的等着张清的回答,这关系到孙正往后的人生,颤抖的手拉了拉张清的衣角。

    “肃静”审判长拿起木槌敲了二下。

    “张律师,可还有异议?”审判长威严的问候道。

    ‘噗..’一声讥笑。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话说的一点也不假,我做出防卫也是我的错?如果死的是我,那是不是可以理解成,是我罪有应得?好一个能言善辩,好一个舌剑唇枪,你,真是一个带着职业情操有文化底涵的流氓,也因为有你这种人存在,这个世上难怪会有那么多迷途之人”孙正耷拉着眼眸瞧着吕英杰。

    “孙正!”张清连忙阻止,暗示他不要说话。

    ‘啪啪’审判长手中的木槌又随之响起。

    “你的作为已经威胁到他人生命,罪有应得也是有法律来宣判,应当依法判决,现证人证物证言齐全,休庭十五分钟,辩论终结,尔后宣读鉴定结论”

    孙正萎靡不振的在空无一人的等候室等待自己的命运结果,思绪也是横穿直撞:会不会被枪毙?电影里不都这么演么,一命抵一命。如果没去吃那顿饭,没有碰见他们,我是不是现在也跟普通的学生一样,坐在考场里焦头烂额的写作?他不知自己的未来会怎样,也不想知道,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回望这二十年,除了母亲,也没可留恋的人或物,时间仿佛流水般眨眼而过。

    “全体起立”审判长威严的声音再次充袭到厅堂上。

    “以孙正本案,证言证物材料齐全,由我宣判批审结果,具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孙正一案因防卫过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其有期徒刑五年,立即执行”

    ‘啪!’一锤定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