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5章 治理方案(一)(2/2)
作者:好梦永远不醒

    一个分管政法的副省长也紧跟着发表了他的看法:“这民生公司究竟有没有足够的实力和资产,来履行他们所承诺的赔偿费用?”

    环保厅厅长回答说:“对于民生公司的资金情况,我们已经进行过相关的核实。

    他们提供的那些关于治理水污染的资料,都是真实的。

    除了规模比较小之外,与周围区县相比具有非常明显的治理效果。

    这也说明,这民生公司确实掌握着一种先进的水污染治理技术。

    从他们的经营情况和拥有的固定资产来说,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能够保持如此之高的资产持有率,简直是个奇迹。

    但通过其公司注册地相关部门的回馈信息来看,民生公司的经营并没有什么异常的情况。

    他们用近百亿的各种资产作为担保,应该不存在无法赔偿的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民生公司并没有表现出任何缺少流动资金的迹象,所以,也没有利用我们的治理经费获取利息的动机。

    而且,在他们的方案中还有一条,也就是说我们甲方在支付每月治理经费的时候,可以监督他们的工程进度。

    如果他们什么都不做的话,是不可能获得我们支付的治理经费的。

    因此,对于财政厅提出的资金利息问题应该不会存在,否则的话,就是我们监管上的失职。”

    “如果能够保证这两个方面不出问题,我认为这个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和需要达到的治理效果严重的不对等,简直有点让人匪夷所思。

    因为,这简直就像是天上掉馅饼的事情,我不相信这民生公司在这么大的一个工程中会无利所图,他们真正的目的是什么。”

    民生公司提出的治理方案,其需要的资金在当前的条件下,换作其他任何一个公司,都不可能达到这样的治理效果,不免会引起一些资深水污染治理工程方面专家的质疑。

    环保厅厅长说:“请大家翻到附件一,这就是民生公司提出的一些附加条件,我们环保厅无法作主,只有提请省政府常委会来决定。”

    “民生公司要求在滇池周围适当的区域获得三个可供开采土石的地方,这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们的了解,他们在治理过程中会用到大量的土石填方,为了节约开支和保证工程的进度,所以这是必须要我们政府出面解决的问题。”

    “这治理工程的总工期都只有五年,为什么这三个土石开采场地的使用时间却是二十年?”

    “这个问题我也问过,他们说,五年的治理费用和需要达到的治理效果之间根本无法做到收支平衡,这是为了弥补亏空而提出的要求。

    至少,多出的十五年土石开采权和场地使用权,也是可以产生一定的效益的。”

    “那这个在滇池出海口下游方向获得一个占地上千公顷的山地又是什么意思?”

    “据他们透露,民生公司将在这片区域修建一个大型的污水处理场,并且作为湖底淤泥脱水的场所。

    本来这污水处理场是并不需要这么大的地盘的,但他们担心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气味引起周围居民的投诉。

    所以,这地盘就圈大了点,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