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人民的名义欧阳菁10(1/2)
作者:西永
    杨丹说:“关于受贿罪的司法解释什么的,就不说了。此时我想先说的是,受贿罪的量刑尺度。

    “我们都知道,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的程度,会影响受贿罪的量刑尺度。某一个金额,在当时,可能是犯罪,而在几十年之后,恐怕就是正常的了。

    “现在,或者说当前,我们依据的法律,是九九年颁布的。立案标准是:五千元。

    “九九年至今,十几年过去了。尽管法律没变,但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尺度已经再次放大了。

    “具体放大了多少,在此不论。

    “不知道你们是否同意我的这个说法?”

    ——

    没说几句,还没涉及到具体交待内容,就要审讯一方表态。这让侯陆等人沉默了好几秒。

    陆亦可想了想说:“我同意。随着经济的发展,量刑标准的确呈现逐年放大的趋势。”

    “我也同意。”侯亮平说。

    侯亮平是局长,陆亦可只是处长,一般都是侯亮平先说话。

    但此时不同,因为煤矿股东一事,侯亮平承受了杨丹的恩情。于是,侯亮平说话就不是那么方便了,总要思考再三,确认剃除感恩的个人情绪,然后才会开口。

    ——

    杨丹接着往下说:

    “既然看法一致,我就接着往下说。

    “接下来我要说的是,受贿罪的量刑尺度或者立案标准,还取决于犯罪的主体和客体。

    “先说主体,也就是什么人受贿。

    “毫无疑问,最严重的,就是你们这样的反贪战线上的执法者。第二严重的,是其它战线的执法者。第三,是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之后,还有涉及公共事务的工作人员;譬如红十字协会的工作人员,等等。

    “而我呢?

    “我想,你们有可能把我列入‘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如果是,那就错了。

    “时至今日,我国金融体系早已历经多次改革。只有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人民银行,才是真正的国有金融机构。下面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专业银行,早就已经企业化了。

    “我工作的城市银行,是一家带有浓厚地方性质的,复合性股份制银行企业。

    “如果你们仍然把城市银行看成‘国有金融机构’,那就相当于你们判定银行的股东是国家。我们的国家有几个呢?当然只有一个。而城市银行的股东,则有十几个。其中,最大的股东是京州市财政局,他(财政局是法人,法人是法律上的人格化,因而凡是法人机构,一律用‘他’字)的股份占百分之十七点七。难道你们认为,京州市财政局等于国家?

    “当然不能划等号。我国经过三十年的努力,将‘国有’二字退出了生产领域。相比生产领域,金融行业的确滞后了一步。但改革的大势所趋,我们也已经实行了股份制和初步的企业化。

    “所以,希望你们顺应改革的历史趋势,不要把城市银行看成国有金融机构。

    “如果你们认可,那么我这个受贿罪的主体,也就是企业领导干部的身份了。”

    ——

    “这个我不同意!”陆亦可说,“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当于国家公务人员。你说你不是。这部分我同意。但是,虽然你不算国家公务人员,你也不能算是一般企业的领导干部。

    “银行,跟一般企业不同,在很多百姓的眼中,银行代表的就是国家,所以银行这种企业需要极大公信力。这就相当于你刚才说的涉及公共事务的工作人员。”

    这,可以算是跟陆亦可的第一次智商碰撞。

    为了避开对方的专业,杨丹尽可能的回避了法律条文。但可惜,还是陆亦可赢了。

    当然,陆亦可赢的,并不完全是智商,而是对法律精髓的理解。

    尽管如此,就纯智商而言,陆亦可也应该不在欧阳菁之下。

    ——

    杨丹待要垂死挣扎一下,还没组织好语言,侯亮平就说话了:“还有,你所担任的领导职务,跟李达康存在联系。李达康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所以你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来自于人民。”

    “侯局长是说,我的职务是李达康托了关系才得到的?”杨丹反问。

    “不是,李达康没有托关系,并且也没有进行过任何暗示,这我们知道,”侯亮平说,“我的意思是说,有人会看在李达康的面子上给予你方便。这个,你不会否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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