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九章:不是防卫过当,而是故意杀人(2/2)
作者:我是王大龙
    比如税收优惠,还有现金补贴。只要大龙集团去米国办厂,生产芯片和光刻机,所有建厂的投资,米国都会以现金的方式,补贴给大龙集团。

    可是王大龙岂会那么容易,被对方的花言巧语所蒙蔽,当然是不会同意了。

    不过,也没有直接的就拒绝,只说是暂时没有赴米投资的计划。

    对方大概以为,大龙并没有彻底的拒绝,应该还可以争取吧!所以又向他发出了邀请函。

    第二天上午十点,大龙集团董事长特别助理,付晓琴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一审开庭,在但水地方法院举行,吸引了来自各地的媒体记者们,纷纷赶到了但水这座小城。

    法庭上,原告方律师说道:“被告付晓琴,在已经脱离了危险之后,仍然强行开车,撞倒了两位受害人,造成两位受害人重度伤残,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此我方强烈要求法官和各位陪审员,维护法律的公正,判处被告付晓琴故意杀人未遂罪名成立。”

    “被告方辩护律师,对于原告方律师指控的罪名,你们有什要说的吗?”

    “我方反对原告律师的无理指责。”被告方律师马上站起来说道。

    “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想问问原告方律师,原告方天翼,韦大苟两人,以及同犯邱不问,赖文明,章长志,郑志华六个人,他们当时正在对被告做些什么?”

    “请原告侓师回答,被告律师提出的问题。”主审法官说道。

    “原告方天翼,韦大苟等六人,虽然事发前,有过对被告付晓琴不利的事情发生,但是六人并没有得逞,也就是说被告付晓琴小姐,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原告律师说道。

    “照你这样说,那岂不是一定要受到了实质性的伤害,才可以进行自卫反击了吗?”被告律师马上反驳道。

    “那是不是有人要杀你的时候?只有等人把你杀死了,你才能进行自卫反击了?”

    “肃静!被告方律师,请注意控制好你的情绪。”法官及时的发话道。

    “原告方律师,你可以继续陈述你的观点了。”

    “我想说的是,在这一起案件当中,真正动手,想要对被告实施侵犯的人,并不是受害者方天翼,韦大苟两人,而是另外四个人。”原告方律师继续说道。

    “另外!当时四人对被告实施的伤害,并没有得逞,被告已经脱离了危险,但被告还是开车将方天翼,韦大苟撞倒后,从两人身上碾压而过,逃离了现场,这已经不是防卫过当的问题了,而是故意杀人的问题了。”

    “所以我再次请求法官,判处被告付晓琴,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我的话已经说完了。”

    “现在请被告方律师进行辩护。”

    “我方认为,原告方六个人对被告的侵犯行为,当时并没有完全结束,请问谁敢保证,如果被告没有及时逃离现场的话,原告还六个人,会不会再一次被被告进行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