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挑人(2/2)
作者:剑南烧春

    至于敲诈勒索,首先敲诈勒索罪成立的对象应该是侵犯私人的财产权,而这个私人,只能是身体本人。

    但他们之前的置换者,已经用身体本人的名义,签了治疗的合同。

    单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其实没有任何疑问。

    限制自由和故意折磨,其实也是治疗的一部分。

    这就跟已经签了手术同意书的病人一样,后面的后果,是需要病人自己负责的。

    唯一能有争议的,就是这种治疗手段有没有效,合不合理……

    但也只是争议,法律没有禁止,那就可行。

    这些人要怪,只能怪自己运气不好,正好置换到一批“自愿”接受的治疗的人身上。

    这跟置换到得了其他疾病,在手术台上受罪,或者在病床上哀嚎的人,没有任何区别。

    都是治病。

    唯一一点小小的区别在于,在这里,在这个救助中心的三楼,人们还有机会花上一点点钱,来终止对“自己”的治疗过程。

    这个交易可以被称之为“合同变更”,或者说,治疗合同的违约金。

    但敲诈勒索……不成立。

    警察们走了,治疗继续。

    报警的工人都傻眼了,但是经过说服还是接受了。

    警察离开之后,治疗室的大门关上,刚才被中断的治疗继续。

    三楼现在一共住着60个人,基本上一个上午的时间,整个“治疗”过程就结束了。

    统计一下收入,已经超过十万。

    按这个速度下去,一个月是30万。

    扣掉救助中心的运营成本,基本上所剩无几。

    所以规模还需要扩大。

    吃过午饭,陈晨就去一楼挑人。

    卢小华对“被治疗”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要求。

    1,身体要比较健康,但又有一些小毛病,皮肤病,牙周病,甚至有点偏瘫,有点残疾,都行。但真有严重疾病的,一概不收,因为过于高昂的治疗成本会吞噬利润。

    2,满足第一条的情况下,年纪越大越好,这样反抗的可能性就越小。

    3,不要女性。

    救助站里现在已经有不少老太太了,还专门给他们划了区域。

    但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女性身体被卢小华签合同。

    按照道理来说,女性其实更容易在“治疗”下妥协。

    但女性也更容易引发警察和旁观者的同情。

    这是人类道德的某种潜意识决定的,卢小华没有对陈晨说,但是陈晨自己已经感觉到了。

    卢小华这样的人非常精明,他非常善于游走在道德和法律之间的间隙。

    把一群男人抓起来治疗,因为这些男人之前可能是罪犯。

    但是女人……

    在大家的潜意识中,还是弱者的代名词。

    在这场看不见的对抗中,大家都默认把女人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