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7章 和稀泥(2/2)
作者:木子蓝色
    “执笔”、

    “执政事笔”。讨论结束,秘书处协助

    “执笔”综合整理成诏敕文书,然后奏闻画敕。执行主席轮流担任,有时一人一天,有时一人十天。

    《唐会要》云:“至德二载三月,宰相分直主政事,执笔,每一人知十日,至贞元十年五月八日,又分每日一人执笔。”(注:《唐会要》卷五一《中书令》条)《新唐书·崔佑甫传》云:“始肃宗时,天下务剧,宰相更直掌事,若休沐还第,非大诏命,不待遍晓,则听直者代署以闻。”《资治通鉴》卷二一九云:“又令宰相分直政事笔、承旨,旬日而更(胡三省注:令宰相在政事堂,分日当笔及承上旨),惩林甫及杨国忠之专权故也。”(注:《资治通鉴》卷二一九《唐纪》三五《肃宗至德元载》)上引

    “分直”、

    “更直”、

    “听直”之

    “直”,即轮流值班,意思是说宰相在政事堂要轮流值班。而

    “秉笔”、

    “执笔”、

    “执政事笔”者,是指有会则为会议执行主席,无会则为值班宰相,负责处理日常公务或

    “承上旨”。由上可见,在肃宗以后,宰相执政事笔者,或旬日一更,或一日一更。

    由宰相执政事笔

    “承旨”之制还可知,在唐朝中央最高权力机构中,由中书令取旨的传统做法已经有了改变。

    值得注意者,旬日一秉笔或一日一秉笔,与

    “三两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政事”,殊有不同。前者为值班宰相,后者如司马光所说:“至于数旦一至政事堂,乃唐世以来宿德元老、年高有疾,朝廷尊礼,特降此命。”(注:司马光《辞三日一至都堂札子》,元佑元年,载《司马文正公集》卷三八)乃是对年高望重的大臣如李靖、杜佑(注:各见新、旧《唐书》本传。

    )等的一种尊礼。

    (五)中书门下之印。印是权力的凭证,

    “印者,信也”(注:《百川学海》,蔡邕《独断》卷上)。自开元十一年,中书令张说改政事堂为

    “中书门下”,于是政事堂印亦改为

    “中书门下之印”(注:《旧唐书·职官志·门下省》。另见《册府元龟》卷三○八《宰辅总序》)。

    “中书门下之印”即成为唐代中央最高权力机构中书门下政事堂的权力凭证。

    唐制,凡属皇帝命令,必须政事堂会议正式议决通过,并加盖

    “中书门下之印”,而后方可颁行生效。这就是说,凡未经政事堂议决副署,加差

    “中书门下之印”,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在当时被认为是违制的,不能为国家各级机关所承认。

    “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就是宰相刘祎之对武则天的批评。后来唐朝有的皇帝违反这一制度时,只得将其发诏敕的封袋改为斜封,所书

    “敕”字,不敢用朱笔,而改用墨笔,当时称为

    “斜封墨敕”,即表示此项命令未经政事堂研究,虽没有

    “中书门下之印”,亦请下面马虎承认之。这在当时,已被认为是了不得的事了。

    以至皇帝私下所封的官,因其来经正式敕封手续,亦为时人所看不起。

    如《旧唐书·元稹传》云:“长庆初,谭峻归朝,出稹《连昌宫辞》等百余篇奏御,穆宗大悦,问稹安在?对曰:‘今为南宫散郎。’即日,转祠部郎中、知制诰。朝廷以书命不由相府,甚鄙之。”(注:《旧唐书·元稹传》,此时

    “相府”即中书门下政事堂也。《新唐书·元稹传》云:“然其进非公议,为士类訾薄”)穆宗以一时之宠信,未经政事堂议决,即迳自任命元稹为祠部郎中、知制诰,致遭朝廷非议。

    这就发生了一个问题:皇帝个人专制和宰相集体议决的矛盾问题。在封建专制时代,皇帝实行专制独裁,

    “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注: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乃是天经地义。

    但从秦汉以来,就有

    “廷议”制度,至唐代,又建立起政事堂宰相集体议决的中央最高权力机构。

    君主专制独裁与宰相集体议决,看上去是两个相对立的制度,竟能统一于一个封建的中央政权之中,这似乎不可理解。

    但是,历史上一切制度,都不会凭空地产生,制度的背后,都有深刻的政治、经济和历史的背景和根源。

    政事堂制度既然是封建国家发展到繁荣鼎盛时期所形成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那么,要解释它的产生与发展,自然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舍此而求诸于唐太宗个人的政治作风,乃是舍本求末之法,不可能得出正确的回答,也不可能完全正确地认识政事堂制度。

    恩格斯指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象黑格尔所断言的是

    “伦理观念的现实”,

    “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勿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个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

    “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二年版第一六七——一六八页;第一六七——一六九页)。

    贞观三年,太宗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比来惟觉阿旨顺情,唯唯苟过,遂无一言谏诤者,岂是道理?若惟署诏敕,行文书而已,人谁不堪?”贞观四年,太宗问肖瑀曰:“隋文帝何如主也?”对曰:“克己复礼,勤劳思政,每一坐朝,或至日昃,五品以上,引坐论事,宿卫之士,传飧而食,虽性非仁明,亦是励精之主。”太宗曰:‘

    “公知其一,未知其二。此人性至察而心不明。夫心暗则照有不通,至察则多疑于物。又欺孤儿寡妇以得天下,恒恐群臣内怀不服,不肯信任百司,每事皆自决断,虽则劳神苦形,未能尽合于理。朝臣既知其意,亦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顺而已。朕意则不然,以天下之广,四海之众,千端万绪,须合变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画,于是稳便,方可奏行。岂得以一日万机,独断一人之虑也。且日断十事,五条不中,中者信善,其如不中者何?以日继月,乃至累年,乖谬既多,不亡何待?岂如广任贤良,高居深视,法令严肃,谁敢为非?”因令诸司,若诏敕颁下有未稳便者,必须执奏,不得顺旨便即施行,务尽臣下之意(注:《贞观政要》卷一《政体》第二)。

    上引唐太宗的两段议论,关于皇帝个人与中书门下、政府百司之间的关系,论述得何其精采,又何等深刻!

    他把君主个人专制和宰相集体论执的

    “须合变通”,对立统一的必要,说得清清楚楚。历来人们引用这两段文字的很多,但很少有人把这些议论提高到国家政体上去认识的。

    《贞观政要》的编者吴兢确有卓识,他是把这些对话放在《政体》中加以考察的。

    多年来,我们的历史研究有一个很大的偏向,就是偏重于人事,而忽视制度。

    近年来,写唐太宗个人政治作风的文章很多,也都不免于这个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