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卷 第一章 公道(1/2)
作者:白玉杰
    (""). = "_" + ()[3]

    这个世界根本就没有公道。

    至少是我们所熟知的公道。

    这个世界也根本没有公平。

    没有希望,没有救赎。

    在这个跟地球很像的平行世界里,我们的主角正在经历着人生最低落的时刻,正是这段经历,让他对于所谓的“公道”有了深刻的认识。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我们现实中或许有人或曾经或将来可能会遇到这种同样的情况。

    如果你借给别人一笔钱的话,你需要索要一个凭证,这是我们普通人认为理所应当的,既是我们常说的“欠条”。

    那么如果借钱人一直不还钱甚至追急了开始公然耍赖的话你怎么办?

    我们所熟知的最有效也最应该的方法就是去法院打官司,去法院讨回自己的公道。

    那么当你拿着欠条理直气壮的去打官司,最后换来的却是一纸被驳回的判决时,你会是什么心情?

    首先,我们不考虑欠条本身存在什么问题,既是大家可能在电视上见到的所谓的,今借和今借到的这种文字游戏。

    我们先假设这张欠条本身是被告亲手所写且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其他什么层面都是毫无问题的。

    那么你或许会很诧异,既然欠条没有任何问题,那么我们为什么打不赢官司?

    在具体说明案件之前,我想先问大家一个问题,你们觉得“公道”是什么呢?或者说,你们觉得什么才是“公道”呢,对于“公道”的理解,你们真的深刻认识到了吗?

    如果你真正明白“公道”的含义的话,或许你早已不是一个挣扎在生活线上的普通人了。

    按理说我们拿着欠条去法院讨回公道,你所要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很多人可能不了解,那就是你的最直接证据欠条还在法律的追诉期内吗?

    所谓追诉期说的通俗易懂点就是法律予以保护的期限,这其中“欠条”跟“借条”的分别很大,如果都没有在条上规定还款期限的话,欠条的追诉期只有三年,既是在欠条成立的那天开始往后算三年,如果三年过后,你这张欠条就已经超出追诉期了,法院可以用此理由拒绝立案,而借条的追诉期则是二十年。

    如果规定了还款期限的话,则是从还款期限往后数三年。

    我想光这一个问题或许就惊到许多人,很多人或许还不知道手里的欠条早就成为了一张废纸,当然了说废纸可能有些过分了,追诉期并不是固定的,超出追诉期也可以。

    只要你在追诉期内向被告索要欠款了,追诉期就会开始重新计算,简单点说,你在三年内的最后一天向被告索要欠款了,那么追诉期就从那天开始重新再往后推三年。

    但是这里涉及一个很关键的问题,那就是你怎么证明你在追诉期内向被告索要欠款了?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

    总之,如果超出了追诉期的话,法院依法是可以不受理的。

    当你成功立案后,法院会给予你一个证明材料,证明你确实起诉了被告,如果你雇佣了委托律师的话,律师就可以拿着材料去房产局等地方调查被告的财产情况,用以在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之后法院会在48小时之内做出回应。

    在这个跟地球很相似的平行世界里,一般律师和原告都会争取保全被告的房产,因为不动产在这个世界里的价值比较高,如果保全成功,就不用在担心执行阶段的问题了。

    无论保全与否,立完案你就觉得可以高枕无忧了吗?不是的,很多人可能并不明白,打官司有多么的艰难,普通人想维权那真的是比登天还难。

    立案完法官会向被告下达传票,这期间如果被告配合,主动承认欠钱的事实的话,那么一切都皆大欢喜会很顺利,法官也不会在此案件上费神了,直接会询问双方能否调解,如果不能就直接裁决,大家都省事。

    如果被告耍无赖,不配合的话就很麻烦了。

    首先被告可以故意不接传票,因为民事案件法官基本上都没有配备送达组,所以法官也只能给被告发短信或者打电话。

    而且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告的电话这些东西都是你原告需要出具的。

    如果被告故意不接传票的话,法官一般会建议原告尽力配合,既是让原告你自己想办法找到被告,再由法官去下达传票。

    因为在这个平行世界里的法官是很忙的,每个法官手上可能得同时处理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案子,人家每周只上五天班,还得午休,哪有时间全心全意为你服务呢?

    所以只能给原告施加压力,如果你也束手无策的话,法官最终的手段就是公告送达,既是在法院门口张贴公告,60日后如果被告还不到法院取传票的话视为自动送达。

    但这一般是法院方面实在没有办法未避免超出审限而采取的措施。

    传票的事情解决后就终于该到了开庭,很多人可能会以为起诉完之后就是开庭,没想到会这么麻烦,但这就是现实,很多东西只有你经历过才知道。

    到了开庭,如果被告不出席的话会很被动,所以只要没有特殊原因,一般被告都会出席的,那么最关键的问题出现了。
序卷 第一章 公道(2/2) 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